SRRC為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RadioRegulatoryCommiss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簡稱:SRRC)自1999年6月1日起,中國信息產業部(MinistryofInformationIndustry,MII)強制規定,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及使用的無線電組件產品,必須取得無線電型號的核準認證(RadioTypeApprovalCertification)。前身為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RadioRegulationCommittee,SRRC)的中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為目前中國大陸唯YI獲得授權可測試及認證無線電型號核準規定的發證機構。目前,中國已針對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訂定特殊的頻率范圍,且并非所有頻率皆得以在中國合法使用。換句話說,所有在其境內銷售或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會規定不同的頻率。此外,申請者必須注意某些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規定范疇,不但要申請「無線電型號核準認證」,同時也必須申請中國強制認證(CCC)或進網許可證(MII)的核準。凡帶WIFI、藍牙、2/3/4G通訊的無線產品,都屬于型號核準認證強制范圍。型號核準認證圖片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核準證核準事項的,應當向受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無線電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核定技術參數以外其他核準證載明信息的,無需重新進行測試。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核準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提出延續申請時,申請材料與初次申請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諾書,無需提交其他材料;部分材料不一致的,只提交發生變化的部分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有效期屆滿未準予延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法注銷核準證,并向社會公示。型號核準認證圖片型號核準代碼需標注在該設備的醒目位置。
為了加強對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持有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RadioRegulationCommittee,SRRC)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并在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CMIITID)才能上市銷售。通俗地說,只有帶有我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才可以在我國國內銷售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研制、生產和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工作頻率和頻段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并報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根據有關規定,中國ZF分別于1995年和1997年制訂了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有關政策。 國際上,包括歐盟、美國、日本等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采取了類似型號核準的做法,一致認為,惟其如此,才能從源頭上有效遏制無線電干擾,使無線電管理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總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是無線電設備管理的核XIN內容,是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國家無線電信息安全、從源頭上減少干擾產生的一項重要工作。想要讓你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在天空中自由翱翔,型號核準是一道不可或缺的門檻。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核準證核準事項的,應當向受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無線電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核定技術參數以外其他核準證載明信息的,無需重新進行測試。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核準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提出延續申請時,申請材料與初次申請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諾書,無需提交其他材料;部分材料不一致的,只提交發生變化的部分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有效期屆滿未準予延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法注銷核準證,并向社會公示。核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和型號核準代碼,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進口型號核準認證是什么
無線電發射設備,在中國大陸銷售,需要申請型號核準認證。型號核準認證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是我國無線電設備管理的主要法規之一。該條例規定了研制、生產和使用無線電設備所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包括工作頻率、頻段、技術指標的規定,并明確了對無線電設備進行核準和備案的要求。2.2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 和 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其規定,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SRRC)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這是在無線電發射設備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產、進口、購置等環節,對其頻譜參數技術指標依法進行技術管理。型號核準認證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