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響時間測量
混響時間是房間室內音質**重要的聲學指標,在聲學測量中多用該指標對聲場進行修正。如隔聲量測量、聲功率測量等。該指標測量有中斷聲源法、MLS法和脈沖反向積分法。
相關標準:
GB/T50076-2013室內混響時間測量規范
GBT20247-2006聲學混響室吸聲測量
ISO3382-2:2008聲學房間聲學參數的測量一般房間混響時間測量
截斷聲源法:經典的混響時間測量方法。通過無指向聲源發聲產生穩定的聲場,然后突然中斷聲源,直接記錄室內聲壓級衰變曲線。
脈沖反向積分法:使用發令、爆竹等產生脈沖音,記錄聲壓隨時間變化,反向積分獲得聲壓級衰變曲線。
MLS法:通過無指向聲源發聲MLS信號(確定序列信號),通過相關運算獲得脈沖信號,再進行反向積分獲得聲壓級衰變曲線隔聲檢測可以幫助確定建筑物或設備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行業標準。湛江空氣聲隔聲檢測系統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計量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能、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質量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輻射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相關專營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定期對綠色建筑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確保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綠色建筑運行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 第二十二條 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工作。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佛山隔聲檢測系統儀器隔聲檢測可以在建筑物或設備使用期間進行,以確保其隔音性能仍然符合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根據現行法律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達標排放義務的規定,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規定了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本標準為發布。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建筑在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應當編制綠色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節能減排目標、技術路徑以及裝配式等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內容,并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綠色專篇進行審查,不符合綠色專篇要求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專篇關于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開展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綠色專篇的編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加強對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托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隔聲檢測,定制方案,廣州翁迪!《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準確的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并保證計量、傳輸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拆除工程實行房屋拆除、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管理。 鼓勵現場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房屋拆除工程開展現場綜合利用。現場無法綜合利用的,應當運至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廠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筑運行和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節約的有關費用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提高和創新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綠色建筑技術,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建筑綠色性能保障的相關政策,明確建筑綠色性能的具體要求,并納入工程保修范圍。 房間隔聲檢測機構-廣州翁迪儀器!中山房間之間空氣聲隔聲檢測儀器方案隔聲檢測通常涉及使用聲音發生器和測量儀器來測量聲音的傳播和衰減。湛江空氣聲隔聲檢測系統
第三節 隔聲減噪設計
第4.3.1條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學校建筑,宜將運動場沿干道布置,作為噪聲隔離帶。產生噪聲的校辦工廠與教學樓間,應設足夠距離的噪聲隔離帶。如教室有門窗面對運動場時,教室外墻至運動場距離不應小于25m。第4.3.2條 教學樓內如無足夠保證的減噪措施,不得設置發出強烈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第4.3.3條 教學樓內的封閉走廊、門廳及樓梯間的頂棚,條件許可時宜設置吸聲系數不小于0.50(中頻200~800Hz)的吸聲材料或在走廊的頂棚和墻裙以上墻面設置吸聲系數不小于0.30的吸聲材料。吸聲材料的選用,應符合防火的要求。第4.3.4條 各類教室的混響時間,應符合表4.3.4的規定。各類教室混響時間 表 4.3.4